一、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等产业链企业。
2.扶持标准:集成电路企业当年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50万、100万、200万。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销售情况证明材料;(5)集成电路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为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1)当年新认定为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对获得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壮大本地软件企业。对新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1)获得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2)新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四)政策条款:对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
2.扶持标准:年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绍兴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销售情况证明材料;(5)纳入省经信厅数据服务平台软件业库并完成填报证明材料。(6)双软核定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关于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通过认证的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1)当年新通过认证的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2)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软件系统应用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1)对列入当年度工业企业实施软件系统应用项目计划且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
2. 扶持标准: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项目总结报告。
4. 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三、推进建设集群强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5000万元及以上,且区域效益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区域效益增长10%-20%部分按50%予以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扶持对象:根据《产业集群“三个一批”企业认定办法》每年动态认定的“三个一批”企业
2.扶持标准: 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5000万元及以上,且区域效益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区域效益增长10%-20%部分按50%予以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 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相关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提供,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较上年度每增加 1 家辖区配套企业(指当年度与龙头、骨干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 10 万元,最高 100 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
1.扶持对象:根据《产业集群“三个一批”企业认定办法》每年动态认定的“三个一批”企业,其中增加本地配套企业奖励仅针对“三个一批”中的龙头、骨干企业。
2.扶持标准:龙头、骨干企业较上年度每增加 1 家本地配套企业(指当年度与龙头、骨干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 10 万元,最高 100 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本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申请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奖励的,需提供采购清单,以及采购方与供应商无关联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股权结构表、无关联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股权结构表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无关联承诺书需由所辖乡镇盖章确认。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承包、配套关键零部件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认定、审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 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
1.扶持对象:全区产业集群相关行业协会
2.扶持标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配套政策意见》、《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执行。
其中,化工产业改造提升按照《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配套政策意见》由杭州湾经开区、杭州湾综管办负责实施,《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印染企业退出奖励(补助)资金操作办法》及补充政策有关条款由区印染化工产业高质量办牵头实施。
五、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按照《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执行。
1.扶持对象:区内企业之间的重组或区外企业重组本区企业且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仍在本区的,工业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新设立的有实力的企业、建筑企业应拥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服务业应为限额以上企业、农业应为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被重组方企业应为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且重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含)(以过户成交税收发票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承担净债务额为准)。
2.扶持标准:(1)重组双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不含历年欠缴额),按“谁贡献、奖励谁”的原则全额予以奖励(纯粹购买企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只享受此条款);(2)被重组企业三年(36个月)内原有房屋、土地所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自重组年度起每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3)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能耗标准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批;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的方式过户到新的企业;(4)重组鼓励政策自重组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且保持不变满12个月后予以兑现。
3.申请材料:(1)由重组或被重组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企业重组方案,经属地政府对重组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和修改后,由属地政府向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关于要求享受企业重组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2)随报告应附: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双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企业兼并重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技改立项批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对债务和人员的处置要具体清楚;(3)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过户税费票据凭证等。
4.审批程序:(1)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资料后不定期的召集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等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对重组企业提出初步意见;(2)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于企业重组的初步意见报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审批;(3)发改部门根据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文件,送税务、财政部门审核企业重组奖励核定数后,按照《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相关职能部门合法性、合规性等前置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重组奖励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或单位名称、奖励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并下达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年销售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5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黄酒或伞件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年销售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5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1)奖励资金申请表;(2)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销售情况证明材料,其中,纳税销售还包括上一年度完成情况;(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
1.扶持对象:全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2.扶持标准: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会展通知文件及展位费发票、大师证书或文件;(3)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4)提供大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七、关于优质平台体系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绍兴市级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1)全区9个工业园区的属地政府;(2)工业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由工业园区为主的属地政府负责申报,奖补金额分配由工业园区涉及的镇街协商确定。
2.扶持标准: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绍兴市级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1)全区9个工业园区的属地政府;(2)工业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由工业园区为主的属地政府负责申报,奖补金额分配由工业园区涉及的镇街协商确定。
2.扶持标准: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1)补助资金申请表;(2)列入市级智慧园区建设年度计划通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4)市级智慧示范园区公布文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支持园区争先创优,对当年评为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1)全区9个工业园区的属地政府;(2)通过省级认定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3)工业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由工业园区为主的属地政府负责申报,奖补金额分配由工业园区涉及的镇街协商确定。
2.扶持标准: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市级特色园区和“七优五星”示范园区公布文件;(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支持美丽园区创建。具体按照《关于开展新时代美丽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0〕1号)所附《上虞区美丽园区实施方案》执行。
1.扶持对象:认定为美丽园区的属地政府
2.扶持标准:美丽工业园区奖励每个500-1000万元不等,美丽小微企业园奖励每个50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美丽园区认定结果公布文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政策条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从认定、盘活、建设、改造、集聚、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等十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具体按照《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20〕57号)执行。
具体操作细则详见《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园激励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虞经信〔2020〕8号)。
八、关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对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培育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九、关于打造“隐形冠军”企业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 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认定为区级隐形冠军的,每年给予50%的信贷贴息,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依托国内外专业企业咨询(培训)管理机构等开展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 扶持对象:根据《上虞区隐形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区级隐形冠军的企业。
2. 扶持标准:每年给予区级隐形冠军企业50%的信贷贴息;对隐形冠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
3. 申请材料:(1)补助资金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银行借款合同及当年度银行付息回单复印件;(4)培训合同及当年度支出发票复印件。
4. 审批程序:由经信局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关于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以创新成长型企业认定年度的前一年区域效益为基数,对新增区域效益较上年度超5%增长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扶持对象:根据《上虞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当年度创新成长型企业的。
2.扶持标准:对新增区域效益较上年度超5%增长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1)补助资金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一、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13〕31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政策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20〕10号)、区府办《关于“个转企”二次转型奖励政策专题会议纪要》([2014] 196号)
1.扶持对象:上虞范围内注册登记,由个体户转型升级或者二次转型升级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
3.申请材料:(1)“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2)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3)乡镇(街道)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审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所)填写《“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并对成立一年以上转型的企业及转企类型进行认定,税务局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进行认定。(2)市场监管分局(所)、税务局在初步审核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将《“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及《“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报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后,提出资格认定初审对象,转发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按《“个转企”优惠政策奖励兑现表》予以兑现。
(二)政策条款: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 扶持对象:当年度新纳入国家统计笼子(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笼子重新进入的企业)。
2. 扶持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上年度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二、关于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级解决产业链断链断供问题“短平快”项目计划、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等重点项目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经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级解决产业链断链断供问题“短平快”项目计划、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等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
2. 扶持标准:当年(自然年度)设备审计投资额(不含税)200万元及以上,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6%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票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但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 开票设备未全部到位的仅计算已到位部分的投入;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须涉及当年年份,当年实际发生额按整个年度计(包括批复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项目);④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不包括生产模具、电脑及其他日常办公用信息化投入(如:办公软件、制图软件、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系统等)、设备的运费、安装费、增值税等。⑤设备投资奖励包括成套设备、自制设备及组装的生产装置(含用于构成该设备装置所用的流体管、法兰、弯头、不锈钢管等通用材料)、集成生产线、工控系统及生产线配套软件、废气、污水处理系统、试验仪器、检测仪器、工业电脑、工业平板及设备智能化改造费用中包含的工控系统、独立设备及部件。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方为所交易设备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不高于同类产品同时期对外销售价格或成本;关联方为贸易商、代理商、系统集成服务商的,开票金额不高于成本;除上述类型企业外,关联交易方为市外企业的,关联交易发生时设备购入不足一年的,开票金额不高于购入价格,超过一年的,须要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若企业未在交易前进行评估的,允许提供事后的评估报告),含税开票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及含税购入价格,关联交易方为市内企业的,关联方设备购入年份需和奖补年度一致,含税开票金额不高于含税购入价格。开票金额高于上述情况的,以上述标准计算可享受政策奖补的投入额。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列入省重大工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的,需提供列入该类项目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6%、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1.扶持对象: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
2.扶持标准: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年度(自然年度)设备审计投资额(不含税)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6%给予奖励;对列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开票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但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开票设备未全部到位的仅计算已到位部分的投入;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须涉及当年年份,当年实际发生额按整个年度计(包括批复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项目);④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不包括生产模具、电脑及其他日常办公用信息化投入(如:办公软件、制图软件、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系统等)、设备的运费、安装费、增值税等。⑤设备投资奖励包括成套设备、自制设备及组装的生产装置(含用于构成该设备装置所用的流体管、法兰、弯头、不锈钢管等通用材料)、集成生产线、工控系统及生产线配套软件、废气、污水处理系统、试验仪器、检测仪器、工业电脑、工业平板及设备智能化改造费用中包含的工控系统、独立设备及部件。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方为所交易设备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不高于同类产品同时期对外销售价格或成本;关联方为贸易商、代理商、系统集成服务商的,开票金额不高于成本;除上述类型企业外,关联交易方为市外企业的,关联交易发生时设备购入不足一年的,开票金额不高于购入价格,超过一年的,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若企业未在交易前进行评估的,允许提供事后的评估报告),含税开票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及含税购入价格,关联交易方为市内企业的,关联方设备购入年份需和奖补年度一致,含税开票金额不高于含税购入价格。开票金额高于上述情况的,以上述标准计算可享受政策奖补的投入额。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列入区级企业数字化重点项目的,当年度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生产设备、网络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等),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年度计划分年度验收,当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奖补比例超过10%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政策中的比例上浮条例。
1.扶持对象:当年列入区级企业数字化重点项目的项目。
2.扶持标准:对当年列入区级企业数字化重点项目的,当年度审计投资额(不含税)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生产设备、网络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等),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年度计划分年度验收,当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6%给予奖励。奖补比例超过10%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政策中的比例上浮条例。(开票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但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开票设备未全部到位的仅计算已到位部分的投入;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须涉及当年年份,当年实际发生额按整个年度计(包括批复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项目);④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不包括生产模具、电脑及其他日常办公用信息化投入(如:办公软件、制图软件、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系统等)、设备的运费、安装费、增值税等。⑤设备投资奖励包括成套设备、自制设备及组装的生产装置(含用于构成该设备装置所用的流体管、法兰、弯头、不锈钢管等通用材料)、集成生产线、工控系统及生产线配套软件、废气、污水处理系统、试验仪器、检测仪器、工业电脑、工业平板及设备智能化改造费用中包含的工控系统、独立设备及部件。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方为所交易设备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不高于同类产品同时期对外销售价格或成本;关联方为贸易商、代理商、系统集成服务商的,开票金额不高于成本;除上述类型企业外,关联交易方为市外企业的,关联交易发生时设备购入不足一年的,开票金额不高于购入价格,超过一年的,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若企业未在交易前进行评估的,允许提供事后的评估报告),含税开票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及含税购入价格,关联交易方为市内企业的,关联方设备购入年份需和奖补年度一致,含税开票金额不高于含税购入价格。开票金额高于上述情况的,以上述标准计算可享受政策奖补的投入额。⑦企业数字化重点项目以集团名义实施的(需要在项目申报时予以说明),项目涉及的子公司的相关投入经征求一票否决意见后,视同集团投入予以兑现奖励。
3.申请材料:(1)项目奖励申请表;(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十三、关于加大工业机器人购置应用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标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按照省级部门关于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1.扶持对象:有购置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工业机器人的工业项目。
2.扶持标准:对年度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内(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经认定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定义(以第三方报告为准)的工业机器人开票部分(不含税金额)的10%-20%予以补助。(机器人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无单独发票的,根据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进行剥离(或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价格证明)作为奖励基数,且该类从属流水线的单台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开票时间必须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和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涉及的年份内,但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 开票设备未全部到位的仅计算已到位部分的投入;④最终奖补比例根据年度可用于工业机器人购置奖补的专项资金总额和奖补申报情况测算确定)。
3.申请材料:(1)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资金申请表;(2)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资金补助项目投资明细表;(3)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4)设备照片;(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认定并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十四、关于重点支持标杆示范引领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创建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车间,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经市级评审通过的,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
1.扶持对象:智能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创建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车间,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经市级评审通过的,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年度以评审/认定结果公布的文件名中的年度为准)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按照市级公布的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车间、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名单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最高不超过1 万元予以补助。
1.扶持对象: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诊断费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予以补助。
3.申请材料:(1)奖励申请表;(2)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和咨询诊断费用发票。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诊断报告进行评审并拟定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5.其他说明: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费用补助无须按照《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前置审查,不属于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范围。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度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度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以评审/认定结果公布的文件名中的年度为准)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上级公布的年度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名单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十五、关于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企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
2.扶持标准:(1)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各级工业设计奖项获得者(单位)。
2.扶持标准: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作品获多项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提供申报作品资料及获奖证明材料;(3)获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4)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六、关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
1.扶持对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年度以评审/认定结果公布的文件名中的年度为准)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省经信厅公布的认定结果文文件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政策条款: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2.扶持标准: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上级公布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名单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三)政策条款: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政策条款: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上虞区范围内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
2.扶持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级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核定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七、关于强化创新能力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
1.扶持对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具体按照实际工作进展进行绩效评估后拨付。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省(市、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等材料;(4)制造业创新中心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标准:(1)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市、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八、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体执行《关于加快现代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虞经开区〔2019〕40号),由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如有政策更迭,则按新出政策执行。
十九、关于鼓励军民融合创新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1)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认定为军品:①销售对象为军方或军工单位,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军工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②销售的产品为武器装备或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武器装备是指武器、武器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及主要配套产品),以及军需后勤保障物资等;(2)军品年销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请材料:(1)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2)企业(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3)产品属于军品的相关证明(如销售对象为军方或军工单位的证明、军需材料验收出厂许可证等);(4)军品销售相关证明,如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等;(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发改局或由其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二)政策条款:当年新取得军工三级保密资质、B类科研生产许可、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每证给予20万元奖励;资质等级提升按每档20万元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当年新办、复评军工资质或提升军工资质等级,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未申办相应资质情况下,当年新取得军工三级以上保密资质、A类科研生产许可、A类承制单位资格,可同时享受新办和提升奖励。
3.申请材料:(1)企业(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2)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3)当年新取得的军工资质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4)原有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原先无军工资质的可不提供);(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发改局负责对补助事项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三)政策条款: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当年度经省军民融合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1)企业(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2)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3)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发改局负责对补助事项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二十、关于支持绿色循环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扶持对象:列入市循环经济和“850”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经有核准(或备案)权限部门核准或备案,并通过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已完工项目。
2. 扶持标准:对上述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企业相关证照副本、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5)项目验收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6)项目申报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发改局复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节水型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三)政策条款: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 扶持对象:当年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 扶持标准: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第三方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发改局复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十一、关于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省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市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
2.扶持标准:对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省、市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扶持对象:(1)全区9个工业园区的属地政府;(2)通过省级认定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3)工业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由工业园区为主的属地政府负责申报,奖补金额分配由工业园区涉及的镇街协商确定。
2.扶持标准: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市级部门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表彰通报文件;(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十二、关于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完成市级及以上下达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
2.扶持标准:企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企业淘汰产能对应的项目立项批文(未能提供请在评估报告中注明原由);(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4)淘汰设备的购置发票及专业结构出具的设备净值评估报告;(5)淘汰设备拆除现场前后对比和设备解体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光盘);(6)淘汰设备去向证明材料,如废品收购发票和合同(协议)等;(7)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政策条款: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破产过程中遇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先行垫付相关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
2.扶持标准: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案件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书面补助申请,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履职情况、破产企业财产状况,附相应凭证资料,并经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绍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核盖章。
4.申请程序: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个月内,由破产管理人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申请补助;受理申请法院会同区发改局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区发改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必要时可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破产费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事项。区发改局通过转账方式拨付补助资金,破产管理人凭收款收据经其专用账户支取。
二十三、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1.扶持对象:2020年度在全区范围内建成并运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全区投资建设企业(单位)或充电设施运营商,充电设施符合《绍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发改能通〔2020〕19 号)相关规定。
2.扶持标准:(1)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2)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3)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
对上述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3.申请材料:(1)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审批或备案(核准)文件;(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5)项目设备投资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清单、发票;(6)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入绍兴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依据。
4.审批程序: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对投资单位提出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发改局复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相关投资单位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二十四、其他
1.区域效益指该企业按会计年度口径计算的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中不包含免抵调额;对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减免税政策(或先征后退)的企业,其减免(退)税额(包括基金费)应相应核减;稽查查补税款(包括基金费)在计算实缴税费中予以扣除,但需计入相关年度基数,即对于数据提供前作出的稽查查补税款(包括基金费),属于基数年度的查补税款一并计入对应年度的基数;企业资产重组、回归经济(指已奖励)等特殊事项或一次性因素等相应的税收(包括基金费)应剔除;
2.本细则根据《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完善情况,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
3.各政策执行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需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级相应部门及财政局备案;
4.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