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措施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特种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碳基新材料、轨道交通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等相关产业链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产业高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项目建设
(一)鼓励企业来并投资先进制造业。 凡在我市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 至 1 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含) 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新引进总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350 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投资支持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不含土地购置费) 及以上,且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补助。 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不含土地购置费)及以上,且设备投资 3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补助。 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来我市投资的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且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2.租用我市标准化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补助。 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 对设备投资 3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补助。 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厂房租赁支持。 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 1、2、3 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 万元、300 万元、50 万元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对已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上年度通过税务部门实施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优秀场景)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150 万元、50万元、25 万元。
(四)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 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制修订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市内企业) ,分别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
(五)从“企业创新板” 转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新三板”的企业,分别奖励 2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六)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奖励 50 万元。 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50 万元。
三、优化要素保障
(一)凡在我市落户的新办工业和信息化独立法人企业,不属于国家负面清单明确的产业、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所在 行 业 及 生 产 产 品 ( 服 务) 属 于《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分 类(2018)》 (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 和山西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且企业生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服务)的工艺(装备)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支持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
(二)首次入规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入规后连续 2 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每户 60 万元奖励;连续 3 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每户 50 万元奖励。
(三)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最高奖励 50万元。
四、实施办法
(一)上述措施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
(二)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 个人) 资金投入,政府( 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三)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 申报单位依据实施细则申报。 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四)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企业(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企业(单位)在政策期内发生重大社会舆情,各类奖补予以“一票否决” 。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