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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导读: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满足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第三条 落户奖(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

温州市瓯海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二)对新落户的内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7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三)对新落户的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确定)。

(二)对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集团),给予企业(集团)年度新增综合贡献度10%的奖励。

(三)对企业(集团)当年综合贡献度及缴纳的规费合计首次超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超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以此类推),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

第五条  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补助

(一)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含1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以上,且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一般项目按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的6%给予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3D打印机的部分或单一项目,按15%给予补助;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的,按15%给予补助。

购置本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再增加2个百分点。

(二)对企业统计入库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中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每年还为瓯海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2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信息经济扶持

(一)鼓励企业融合发展,对引进智能化制造系统和工厂物联网,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厂房租金补贴

对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企业进行“零地”厂房租金补助,亩均综合贡献度达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月补助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予以补助。

第九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年对若干名专注主业、持续创新且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家进行授牌表扬。

第十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信(经信)部门扶持资金(包括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扶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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