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号),推动产业发展迈向高端,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依托现有资源构建公共、开放、共享、专业化、一体化的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生产服务、营销服务、投融资“五大创新平台”,着力营造产业发展新生态,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经济发展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政策内容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充分利用我市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总规模100亿元),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1.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2.支持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区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3.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2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4.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5.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7.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区内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8.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9.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0.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1: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1.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参照《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2.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按照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3.支持网信军民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和网信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
14.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5.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发,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16.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鼓励企业将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17.支持创新创业。大力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武清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科委)
18.集聚高端人才。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9.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大力引进科研院所来武清发展,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创新要素聚集。对落户我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科委)
20.加大对现有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的扶持。对升级为国家级的,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对经批准筹建并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委)
21.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22.支持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对推荐申报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23.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积极组织管理单位参加市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科委)
(四)培训引进骨干企业
24.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区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25.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本区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智能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26.培育引进骨干企业中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区的智能制造企业。对照《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清政办〔2018〕3号),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区财政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区金融办)
(五)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27.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一年过渡期政策,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委)
28.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市级认定并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科委)
(六)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29.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国家工信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30.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工经委)
31.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计划。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
32.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引进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
33.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综合实力达到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培育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34.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专利试点。经企业提出申请并评定为区级专利试点的科技型企业,试点期内完成任务目标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委)
三、申报要求
(一)适用本《细则》的企业应在武清区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三)详细申报要求见市、区专项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
符合《细则》享受条件的企业,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上报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视具体情况进行审核、联审或邀请第三方进行评审。资金需市、区两级匹配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资金由区财政支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
资金需市、区两级匹配的,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至区财政局后,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一并拨付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拨付企业;资金由区财政支付的,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拨付企业。
五、申报渠道及联系方式
企业申报资金支持,需依项目性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如下:
武清区科委王娟82138819
武清区委网信办石巍82966621
武清区工经委梁国瑞82966531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李志刚8212999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