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宁波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宁波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甬政办发〔2019〕86号)、《关于加快培育“123”百亿级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县委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主导产业集群建设步伐,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链群建设,打造“123”百亿级产业集群
1.加快打造产业链群。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和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海洋经济示范区主体区建设机遇,加速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县域标志性产业链群,重点谋划构建以临港装备产业为核心,改造提升汽模配、纺织服装两大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培育发展功能材料、绿色能源、海洋生物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的“123”百亿级产业集群,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企业、平台、产品等给予重点扶持。
2.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对新引进符合“246”、“123”产业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百强、央企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以及实施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本地企业实施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3.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实施县级重点产业链培育计划,制订“一链一策”的综合扶持政策。对重点产业链的牵头单位(促进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补助。支持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机构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以及参与县内承债式并购重组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每年择优选择一批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点产业链投资项目,列入县级重点示范项目计划,县级财政按其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提升平台能级促产业集聚。按照集聚发展、特色发展要求,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低效闲置土地、厂房收购,集中成片联合开发特色产业链配套专业园,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成功创建制造业产业基地(园区)、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和特色产业示范园的,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被评定为市级的县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省(市)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评定为市(县)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聚焦先进制造,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5.培育发展智能制造新模式。县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推进新技术、新模式在制造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通过工业互联网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经认定的县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等智能制造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机器换人”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纺织服装企业在5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生产自动化水平提升明显,减员增效显著的“机器换人”项目,“机器换人”设备投入按照10%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装备、新材料、海洋生物)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传统制造业(纺织服装)重点设备补助按照《2018年度象山县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设备目录》(象经信〔2018〕231号)办法执行。
8.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享受市级政策奖励;鼓励数字化园区改造试点建设,对当年度软硬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软件功能发挥硬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企业发展智能装备产品。鼓励无线通信、视觉识别、语音控制等智能模组在产品中的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对采购智能模块在1000套或工业级设备控制模块300套以上并已开展生产销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支持培育和壮大一批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对通过市级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的企业,获得军工资质的企业,军品销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技术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鼓励绿色经济发展。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建设期限2年内,设备、技术投资额50万以上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的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列入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的,县级财政再给予3万元补助;被评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县级财政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及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享受市级政策补助。
12.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对列入市“腾笼换鸟”(低散乱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的镇乡(街道)及部门实施的项目,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下拨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奖励相关企业。对腾出用能空间100吨标煤以上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聚焦数字经济,促进“数据+产业”融合发展
13.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度应用。县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数字经济建设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专项用于打造行业云平台及已有平台的运营维护。对企业开展工业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试点、区块链试点、企业深度上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和两化融合项目建设的,按其软性投入的30%和满足普通技术改造条件的支撑硬件及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互联网+制造业(大数据、两化融合)等示范企业(项目)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云服务平台 (包括供应链延伸服务类平台),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处于服务周期的互联网云服务平台企业,若平台开票销售达200万元以上,按开票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上云,积极开展云管理、云制造等模式,向本县已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鼓励发展软件产业。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经由专项审计和专业机构评估首次达到非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业(嵌入式软件,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强化招商引资,对于引进国内重点软件企业,并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且开展正常经营,上规模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于数字经济人才获得相关职称考试,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于获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等相关资质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公共生产性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6.鼓励电商应用转型。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制造业电商专项资金,鼓励线上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方式加快企业产品传统销售模式变革,其中300万元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发展制造业企业电商经济,主要用于企业电商培训、电商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应用销售且在每个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每新进驻一家平台,一次性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线上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聚焦科技创新,建设高层次创新体系
1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38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将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经费用于后续研发创新。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对列入国家、宁波市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奖励,按《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由县科技局另行制定)文件规定执行。
18.鼓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检验检测平台共建,推动检验检测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对注册在象山的服务制造业的各类检验检测平台或者分中心,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度服务制造企业检验检测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与机械研究总院南方中心等县内高能级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攻关,经认定,按照技术攻关协议(合同)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每项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每项奖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精品”的每项奖5万元;对通过市鉴定新产品的每项奖2万元。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完善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标准,支持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列入《目录》产品实施优先优价采购,提高本地工业产品市场占有率。
21.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对获得管理创新示范称号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鼓励小微企业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等工作,经认定,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实际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支持企业强化专利运用。对获得国内外(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及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象市监综〔2019〕34号)文件执行。
23.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承担市级以上质量提升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面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2万元补助。
24.支持企业制订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8万元补助,主持修订的减半补助;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排位前六)、行业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4万元补助;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排位前六)、行业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主持制定的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
五、聚焦主体培育,提升企业梯队竞争力
25.加快企业梯队培育。县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规模培育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安全生产、购买服务等经费补助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本县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独立核算),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26.实施创强争优工程。以“123”百亿级产业集群为重点,建立县级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动态培育库,经认定,其当年度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树选工业经济先进典型,以年度实缴税金、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评选“工业经济50强企业”,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对前十强企业,授予该企业家“工业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7.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企业,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同时建立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培育库,对列入计划的培育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28.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甬股交所挂牌、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按《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象政发〔2018〕71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9.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家俱乐部和新生代等企业家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课题研究、块状产业管理咨询,以及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宁波分赛象山赛区活动。加快公共服务平台(窗口)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产业协作、市场拓展等,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境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会费全额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当年度县重点支持的境内专业展会(展会目录另行制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上限为5000元/标摊,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聚焦要素保障,提升高效率要素配置
30.加快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补助,具体按《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半岛英才˙海纳”计划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18〕185号)文件执行。加强对企业家组织队伍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推进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培训资金1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列入培训计划的工业管理干部队伍、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创新团队骨干的培训,并通过与开放大学合作办班的方式,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业管理干部水平。
31.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产教融合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县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共建产教合作联盟,开展产业急需人才定制化培养。认定一批制造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工业软件、时尚针织服装等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对实习实训学生和实训基地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职业学校制造业类专业开展产教融合创新项目,新增设备技术(软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按其软性投入的30%及硬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制造业(含信息化)现代学徒制的试点班级,每班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32.加大金融对制造业的融资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争取上级行支持和政策倾斜,主动对接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推动制造业贷款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制造业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
33.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推进象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业务放大倍数,力争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余额达到9亿元。深化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推行4:4:2等风险共担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34.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划定工业集聚区控制范围,确保全县工业用地规模稳中有升,要素跟着项目走,优质工业项目实行年度计划指标核销制。对小微企业用地原则上安排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实报实销,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5%。对县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予以应保尽保。推广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推行标准地+承诺制供地,提高企业取得用地效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要求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
七、聚焦改革试点,打造高品质营商环境
35.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对评价结果为A、B档的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及创新要素、金融、税费等政策和资源方面予以倾斜,并全额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对评价结果为C档的企业县级财政补助、奖励按80%享受;对评价结果为D档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普惠性政策除外)。
36.优化财政扶持方式。每年安排2亿元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县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化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实施细则和使用方向;其中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链一策”等事项,规范操作流程。做大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规模,完善国有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领域),加大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37.深化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县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每年评定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镇乡(街道)和工业强镇突破奖;推动企业梯队的考评和培育,开展工业经济50强企业、三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标杆企业评定,创建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建立“工业风云榜”,表彰象山“县长质量奖”、“工业纳税强企榜”等;开展“工业经济服务优胜单位”、“规模企业培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将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全县县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推动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则:
1.本意见与县内其他现行有效的工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当年度有追究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等涉罪行为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
3.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单位,每年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获得成效开展重点评价。
4.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7〕2号)同时废止。《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象政发〔2018〕71号)等还在执行的相关政策到期后由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标准。
5.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财政贡献。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工业评价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制订。
6.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