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促进先进制造业强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历城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推动先进制造业强区建设,结合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若干扶持先进制造业奖励措施。
一、鼓励重大企业项目落户
1.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外资金额的 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
2.对实际到账注册资金超过 1 亿元的内资企业,且在历城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5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3.对世界 500 强或国内 500 强企业在历城区内设立的制造业企业,且在历城区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二、支持现有企业提档升级
4.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对属于“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领域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对上一年度纳税额首次突破 1 亿元、5000 万元、1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增长幅度在 9%以上的,按照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对企业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和改造提升的纳入统计的工业投资项目(新建和技改),按照项目建成后实际投入的 1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总投资额须在1000 万元以上(单纯购置设备类除外),其中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每个独立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7.对在国内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首台(套)设备,分别予以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8.对我区新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山东省行业“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9.对新获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0.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主题,每年列支 100 万元财政资金,组织区内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专业培训、考察、交流、招商,重点培养中小企业负责人和新生代企业家。
四、鼓励两化加速融合
11.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12.继续推动“企业上云”,加大上云标杆企业扶持力度。坚持先上后补原则,对 2020 年度以来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奖励的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等,区财政给予上级奖励资金 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扩大市场
13.鼓励使用本区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区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优先使用本区优势产品。对首次纳入《济南优势工业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类产品奖励 2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4.支持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对以区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展会所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国内展位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国际展位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六、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新旧动能转换力度。对列入我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给予 10%的补助,企业关停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给予 2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
16.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
七、推动实体企业入园发展
17.鼓励推动标准厂房建设。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对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 20元给予财政补助,三层以下不予补助。
18.对经认定的入驻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八、附则
1.本意见与历城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支持;与上级扶持奖励政策相同的,可同时享受。
2.区委、区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3.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资金评审、购买服务等相关支出。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