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凡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区财政按照上级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第三条 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许可,且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0.5%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已获得省、市产学研联盟备案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截至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第五条 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大连市给予补贴的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财政按照大连市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六条 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凡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凡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奖励额度的25%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作单位及户籍在区内的项目参与人,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按每人5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对成功申报辽宁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