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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阳城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导读: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全方位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 〔2022〕 3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发〔2018〕30号)、《关于创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的工作方案》(阳发 〔.....

晋城市阳城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全方位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 〔2022〕 3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发〔2018〕30号)、《关于创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的工作方案》(阳发 〔2020〕14号),以及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四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阳政办发 〔2019〕 75号)、《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3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初始预算安排3000万元,根据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县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工业转型项目建设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工业转型类项目建设,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转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补助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300万元。申报投资补助的项目需完成批复投资的80%以上并提供相关票据 (原则上不支持能源类项目,新能源项目除外)。

(二)支持传统产业节能改造

大力支持建材、化工、陶瓷、有色、铸造等重点能耗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对在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并投入生产一年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先进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 “六新”发展

1. 大力支持企业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升级改造,补助方式及标准参照工业转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2. 对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购进价格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

3. 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被认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加计扣除费用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对经县工信部门备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自主研发项目,按不超过研发经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50万元。

4.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院校及科研机构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50万元。

5. 支持我县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且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财政按10%予以配套奖励 (已获得县级财政配套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增长

1. 对当年投产、当年入统,对经济增长形成明显拉动作用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2. 对被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3.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5.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本地产品品牌建设

1. 支持行业协会牵头注册“阳城陶瓷”“阳城琉璃”“阳城山茱萸”等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并在企业推广使用,成功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 重点支持陶瓷、特色农副产品、轻工纺织、食品等行业进行自主品牌建设,凡上年度在中央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凡上年度在省级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凡上年度在本地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 200万元。

(六)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进档奖励;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七)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每年争取培育1-2户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对通过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

(八)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和方向对全方位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县工信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专家组、第三方机构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

(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及时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使用范围负责,要建立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已经获得过县级资金支持和奖励的事项,不再进行重复奖补。

第十一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遵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75号)中《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和鼓励我县陶瓷产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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