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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德清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导读: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制造强县战略,不断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持续推动.....

湖州市德清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制造强县战略,不断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持续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促进数字经济提速发展

1.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经认定的实际软件投资额5—20万元(含)、2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5%、25%、30%给予补助,对企业使用县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云化软件产品(服务),补助标准再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做强,对服务县内同行业企业超30家或连接设备超1千台的平台,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企业超80家或连接设备超2千台的平台,奖励200万元。

2.支持企业智能化转型。对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的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资质升级,经国际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对报备并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加快数字化融合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产品主数据标准和5G全连接工厂等相关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奖励300万元。对产业大脑正常运营的,每年按实际投入(设备、软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对省级评价为优秀的、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引导园区、企业接入省级产业大脑,当年新增接入能力组件10—30个(含)、30—50个(含)、50个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经报备并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等级的,奖励50万元。

4.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列入“数字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百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年产值达到3—10亿元(含)、10—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成长,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2—5亿元(含)、5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上年软件业务收入2000万元—1亿元(含)、1—3亿元(含)、3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工信部软件库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业务,并在县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剥离后新成立的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列入数字经济示范楼宇(园区)的每家奖励50万元。

5.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培育,提升我县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与服务能力。对首次列入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产业数字化服务商、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对注册在我县的服务机构,按为县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等服务收入的5%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机构名录的,提高2个百分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6.加快企业培大育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世界一流企业培育计划和“金象金牛”、“银象银牛”培育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政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10亿元(含)、10—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

7.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新升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的文件精神,每年安排500万元服务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已统计入库并竣工投产的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300—1000万元(含)、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6%、7%、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省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示范项目或参与缙云县项目投资的,补助标准再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认定为节能减碳且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产值增幅均高于当年县平均的,每项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对列入当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风险补偿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项目,给予A类75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培育名单的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共同体成员单位中有缙云县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0.加强制造业人才引育。鼓励各类人才向重点产业集群倾斜,对引进国家、省级人才的企业在各类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对列入市“人才指数”百强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市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符合国家、省级人才条件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有国家、省级人才入选并到岗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行业内有引领作用、对地方有突出贡献、具备创新领军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D类人才自主举荐名额。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研销基地”,根据《德清县鼓励企业“研销基地”主城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给予入驻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三、推动产业创强提质增效

11.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已在国内开展创新药临床试验的企业,按不同临床试验阶段每个品种最高补助1500万元;对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新获得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3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按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对药用辅料新通过关联审评的企业,按品种奖励50万元;对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备案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平台,按其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对获得海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海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2.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并按实际充电量0.12元/千瓦时补助建设运营企业。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规划部门在供地阶段将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备案时进行验收。鼓励国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免收2小时以内停车费。

13.支持两业融合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区域试点的开发区(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

14.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对评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低碳(零碳)工厂、绿色低碳(零碳)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30%—50%补助,最高3万元。

15.推动产业园提质增效。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业主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3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且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业主1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提档且B级以上、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业主5万元。对园区内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园区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给予一定支持。对木制品加工企业,引导集聚入园,支持绿色化、数字化、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企业之家”高效运营。

16.深化全域有机更新。实施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工业用地盘活、企业整治提升、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大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和再开发力度,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鼓励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和厂房改扩建,改扩建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新供地厂房容积率2.0以上。

四、加快科创平台提能升级

17.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创平台、“科技强基”工程省以上重大政策支持。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按上级要求统筹财政资金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2倍的补助资金。对引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18.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质效。鼓励企业主导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获评五星级的奖励50万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双聘制度,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最高可达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且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19.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上级补助1:1奖励。深化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对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大育强

20.激励企业主体研发创新。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高于全县平均增幅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的,按增量部分最高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含相关工作人员3000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统筹奖励资金1500万元,后期按全社会R&D经费投入增幅同比例增加。优化企业研发机构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1.加强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2.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含“双尖双领”)的省重大专项项目,按上级要求统筹财政资金给予配套。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研发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首期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后补助5万元。支持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县内企业向创新载体、公共实验室寻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查新等服务,给予50%最高5万元补助。

23.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4.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

25.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不超过50%、最高30万元的设备奖励。

26.鼓励科学技术奖评选。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牵头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单位(个人)奖励100万元,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个人),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个人)奖励50万元。

七、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

27.加大科创金融产品支持力度。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单列专项信贷计划,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创新科创类信贷产品增量扩面。推动“科技银行”“人才银行”等银行机构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等占比,扩大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对于科创金融改革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在政府性资源竞争性存放中予以倾斜。其他机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加分。

28.加强信贷贴息支持。按照绿色金融评价等级,对绿色科创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给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中小科创企业,按照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以LPR为准)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贴息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补贴。

29.创新科创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研发保障类保险,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高新人才保险等科创保险产品,对于企业投保研发损失险的,对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推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增信支持。

30.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保障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创企业能力,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按照《湖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对白名单内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比上年新增担保余额的0.5%以内给予风险补偿。实施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0.5‰的奖励;对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坏账净损失,按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31.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加大力度吸引持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集聚发展,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德清。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述机构在县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吸引优质基金管理公司,对县产投基金出资参与的人才基金、科创基金等风投创投类基金,县产投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80%。

32.鼓励科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对科创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分阶段奖励,上市奖励最高2000万元。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以现金出资实施并购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给予相关上市公司实际出资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为企业发展壮大进行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在德清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境外拟上市企业且达到《湖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引拟境外上市企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的,按境外新上市企业标准予以奖励。

33.鼓励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创新。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注册地、纳税及主营业务在我县,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予以奖励,单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持续推动QFLP试点工作,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及境外资金来德清成立QFLP基金。

九、加快金融产业稳健发展

34.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围绕县五条产业链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县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由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每年度动态调整,县科创金融领导小组定期将白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关注早期科创企业,坚持投早、投小。同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35.加大金融机构人才支持力度。对支持县内金融机构引入金融高端人才,鼓励县内金融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对引进符合高层次人才政策的金融人才,或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的金融机构,每引进一人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分3年兑现,与人才政策不重复奖励。

36.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强做大。县内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当年为30家及以上科创企业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融资支持的,根据其地方贡献,按50%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为年度优秀(A级)、良好(B级)等次,A级按50%、B级按25%标准予以奖励。

十、加强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3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双碳”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8.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创新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德清县质量金鼎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项目实施期用于质量提升技改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质量提升的研发、软件投入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体系)的费用分档定额给予补助,对当年实际投入5—20万元(含)、2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15%、25%、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市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市优秀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主导(参与且排名前五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30万元(7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9.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并通过卓越绩效管理验收或五星级质量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能源计量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新评定的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获评现代小微企业示范企业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40.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本县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对专利创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批省、市、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培育库,并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完成次年度复核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备案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企业每质押一件未曾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备案后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0.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工作,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专利导航、预警设立、运行,并完成国家、省、市级备案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奖励。

41.推动“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试点建设。对“一物一码”新购置或改造项目备案并实施完成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改造、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等总额(改造费用以及新购置的喷码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喷码软件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套的费用进行认定)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带有喷码打印功能的印刷喷码一体机,在上述补助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积极推行产品“一物一码”赋码,其产品包装相关新增成本部分,根据实际赋码量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持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42.关心关爱企业家。支持“企小帮”志愿服务,对年度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工作站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工作奖励。加大对企业家、高端人才培训力度,参加经认定的培训计划,按培训费用50%给予补助。关爱企业家身心健康,开展德商健康护航行动,为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免费健康体检及生日慰问。发挥商会组织作用,举办“民营企业家节”“德商杯”等活动,凝聚企业家奋进力量。扶持女性企业家创业就业。

43.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建设德商展示馆、发布《德商赋》、发扬新时代德商精神,进一步培育德商好典型、讲述德商好故事、唱响德商好声音。依托“浙商会客厅”,打造亲清德商家园“360”服务品牌,建设企业家学习交流、联系服务、项目招引、风采展示新平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德商青蓝接力工程,启动青年德商同心启航计划,持续做好“双传承”工作,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加快政策直达快享。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着力推动模式变革、制度重塑和平台迭代,创新承诺类事中预付、认定类免申报兑付、申报类即时快付“三类兑付模式”,通过“财助营商一键兑”惠企平台,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精准高效。

45.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改革,统一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优化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办理流程,提升外资企业登记便利度。全县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完善“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等工作机制,迭代升级“恳谈会点题—月例会破题—好案例推广”闭环机制。

十二、附则

1.本意见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3.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4.出现重大生态环境(大案、要案)、安全生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5.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

6.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生物医药奖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德政发〔2021〕39号)同时废止,原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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