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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导读: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创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

泰州市高港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创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区转型升级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当年软件业务开票销售首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奖补2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同一类型产品当年开票销售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开票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含技改、新建项目)技术设备(含研发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税务局,各园区、镇街)

二、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支持工业有效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一般工业项目当年技术(指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和生产设备(含研发技术、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含税价,下同)、购买单台设备金额达200万元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零土地”技改项目。企业注册5年以上,3年内未有新增用地且在原有厂区内实施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当年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入总额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支持“机器换人”项目。对当年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项目,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20万元/台,且机器人本体不低于10万元/台,按照不超过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公共平台改造项目。鼓励专业技术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加大投入,对当年平台建设技术和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互联网化提升项目。鼓励企业围绕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重点环节提升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对企业在上述重点环节实施信息化改造、软件和配套硬件等当年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30%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当年投入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项目申报单个企业在区级层面不重复享受,存量企业投资占股50%(含)以上的新注册公司可与存量企业合并申报。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补25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省级鉴定新技术新产品项目奖补3万元;对获得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当年开票销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补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智能车间,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分别奖补5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企业、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管理创新先进企业、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奖补2万元;对当年邀请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吸引以技术入股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实现产品档次、技术和质量升级的企业,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后,当年新产品开票销售规模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通过注册检测的奖补2万元,通过临床试验的奖补20万元,通过体系考核并注册审核通过的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园区、镇街)

四、鼓励企业品牌制造

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级奖补(一事一议)的基础上配套奖补50%;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奖补30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以上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奖补30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泰州市质量管理奖、泰州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补1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奖补10万元。鼓励企业研制技术标准。对当年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奖补30万元;对当年牵头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补20万元;对当年牵头制(修)订国家级团体标准的企业奖补10万元;对当年牵头制(修)订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奖补5万元;对当年牵头制(修)订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奖补2万元;对当年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当年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奖补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奖补2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奖补10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奖补1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计量保证确认的企业奖补2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3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补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五、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及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审验收的国家贯标试点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奖补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企业以及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管理体系评审验收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补5万元。对当年新获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导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支持企业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对当年新取得国军标体系认证和保密资质的企业分别奖补5万元,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推进企业标杆建设。开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对首次进入全国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补。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本区范围内企业根据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含固定资产抵扣、出口免抵额)的情况进行排名,前1-10位、11-20位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功勋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称号,并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由区工信局对本区范围内企业根据智能制造、融合发展水平情况进行考核,对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优秀的企业给予褒奖,分别授予“十佳智能制造企业”、“十佳融合发展企业”称号,并奖补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支持企业高位嫁接。对当年与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央企、上市公司等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经考核认定的最高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我区企业当年在我区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基年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补,第一年奖补100%,第二、第三年奖补50%;兼并重组区外企业或在区外(含境外)投资,并在我区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按比财务结算中心设立次年起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补,第一年奖补100%,第二、第三年奖补60%。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企业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奖补10万元;“新三板”报会奖补2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奖补100万元;对当年进入主板辅导期的企业奖补150万元,首家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再奖补500万元,第二家及以后主板上市的企业奖补300万元。具体政策参照《高港区企业主板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和《2017年全区挂牌上市工作要点》执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列入规模统计,完成统计规范化建设,依法上报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当年新建、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年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原有奖补的基础上,再奖补1万元。奖补规上工业企业,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30%以上且入库税收达50万元,奖补5万元;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25%以上且入库税收达100万元,奖补10万元;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入库税收达200万元,奖补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相关银行,各园区、镇街)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企业当年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不低于100吨标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吨标煤,奖补标准为400元/吨标煤,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对当年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专用设备除外)、新购设备(二级能效以上)投资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奖补8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园区、绿色园区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对企业当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监测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奖补6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园区、镇街)

八、鼓励产业高效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产业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认定命名的奖补30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认定命名的奖补10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认定命名的奖补30万元。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推进“互联网+”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当年评为省共性工厂和列入省共性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建成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业企业(带支付功能)奖补5万元。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经批准的新建、技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含办公楼、职工宿舍)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给予企业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补。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园区、镇街)

九、鼓励产业平台建设

鼓励建立企业型创业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型创业平台奖补5万元。鼓励各类工业检测、设计、加工中心、共性工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等平台在我区注册登记,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按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实际租赁费低于5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当年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次年和第三年减半。各类工业检测、设计、加工中心、共性工厂等平台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服务费用达100万元以上,按服务费用的10%进行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次年和第三年减半。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当年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申报当年投资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从产品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按照服务实现开票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园区、镇街)

十、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区财政投入资金为引导,设立高端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两支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我区重点骨干企业、高成长型及中小初创企业,优先支持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领域项目。帮助企业转贷续贷。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且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帮助企业转贷周转,降低企业转贷续贷成本。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当年成功发债且当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债券实际发行额的0.8‰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当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当年度到账的注册资本金6‰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我区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全新机械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且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含1年),每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套设备最高补助50万元。用于对我区实体经济开展租赁业务,补助最高额上浮20%。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园区、镇街)

企业项目申报与综合评价等级挂钩,具体按《高港区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泰高委办发〔2018〕102号)执行。

本政策意见奖补对象为全区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生产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不适用政府投资项目。凡当年未依法纳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突发事件及发生融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本政策意见最终奖补结果需经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本政策意见所涉奖补事项均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奖补,本政策意见在区级层面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与区级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或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对地方经济具有拉动、带动作用或有重大投入的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已并入集团型企业的集团内独立法人企业不重复奖补。本政策意见效益奖与企业贡献挂钩,涉及奖补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除新建项目外)。新建项目(含技改项目)在项目落户过程中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且与本政策意见相一致的政策条款,则不再重复享受。

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原泰高发〔2017〕8号文同时废止。

本政策意见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工信局承担。本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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