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进制造方式转型
(一)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励,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0%、15%、18%给予奖励(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市级重点培育的产业链,建立分类奖励目录,奖励标准追加2%—10%),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再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给予每个场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服务商(机构),每年服务全市制造业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的技术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全市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市“两化”深度融合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用云”,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上云标杆)、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争创省级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对首次参与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省级试点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达到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扩面。对国家制造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标杆样板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入选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市级优秀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最佳总包商的,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自研软件、数字化应用解决方案上架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对以组件形式成功上架的软件按照3000元/个,解决方案(行业样板房)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加快推进数字新基建。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获评市级IPv6示范园区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市级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算力券”,支持企业购买智能算力服务。
(五)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零碳(近零碳)工厂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节水标杆企业、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两者实行补差奖励。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完成接入产能预警及风险监测平台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安装单位每家0.5万元的奖励。
(六)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工业设计基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工业设计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类、创意类、平台类一、二、三等奖作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优化产业发展空间
(七)加强“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培育。对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100万元;通过省级命名的,奖励1000万元。
(八)打造高星级小微企业园。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创建名单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成功认定的,再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园区星级评定实现晋级的,按累进差额给予奖励。首次复评获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1家/10亩以上,且规上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园区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软件信息业营收占园区企业总营收比重达到70%以上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其中园区企业营收总和超5亿元以上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
(九)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制造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并在两年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奖励,新增加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部分,每平方米奖励50元;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十)开展亩均领跑者行动。根据企业亩均效益评选亩均领跑者,对市区前三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壮大优质企业主体
(十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
(十二)构建优质企业梯队。首次入选(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省“雄鹰”(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十三)推进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实现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升规纳统后两年内,产值均实现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的,工业产值较上年增长部分,每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十四)强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十五)大力支持技术创新。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通过验收的市级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20万元。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仿制药获得省级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的,全部奖励给企业。
(十六)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新认定国际级、国内级、省内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国际级、国内级、省内级首台(套)产品购买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上级保险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五、强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十七)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的企业(组织),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先进测量实验室验收的企业(组织),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实验室)或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检验检测领域)认定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CNAS)或国际实验室(ILAC)认可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奖励5000元。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并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在线服务平台的企业(组织),成功上线后所认定产品持续生产1年以上的,奖励5000元。
(十八)实施标准筑基工程。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排名前三企业,按照主导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20万元。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九)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新获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奖和省标准创新奖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新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企业(组织)首次通过“品字标”品牌系列认证的,奖励30万元;首次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授权的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再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中国精品”“浙江精品”“浙江制造精品”“金华制造优品”的产品,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成功注册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奖励30万元。
六、加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通过备案的半导体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自主技术的芯片、存储器、封装测试项目及芯片设备(如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半导体企业建设万级及以下洁净室的,按洁净室装修工程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一)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企业成立三年内每年给予15平方米/人的房租奖励。对自主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毕业5年内的计算机、软件等专业人员来金华软件企业就业的,5年内按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给予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11万元、16万元、21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量子通信产业发展。经评定的应用相关量子通信技术的企业或单位(不包括政府部门),按其年服务费用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量子应用领域新升规纳统企业,在原升规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二十三)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完善氢能产业布局,对新建运营的加氢站设施,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加氢站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运营且符合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终端氢气指导价格要求的加氢站,按15元/千克给予加氢量补贴,从次年开始逐年降低3元/千克。
(二十四)支持新兴产业招引。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入股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半导体、软件(人工智能)、信息服务业、量子通信、氢能等产业企业,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
(二十五)强化企业高端人才激励。在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企业中,对年薪4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3%、4%比例给予奖励,B类企业2.4%、3.2%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六)加大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对认定为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的,奖励10万元。各类院校围绕“2+4+X”产业开设“订单班”,每班培养人数20人及以上的,给予学校8万元/班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经批准设立的工艺美术展馆,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生产过程改造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国家、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工美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大师带徒、大师进校园培训,按规定给予大师奖励;对经备案后编撰与发行金华工艺美术杂志的,给予编撰单位1万元/期的奖励。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按规定给予奖励。向国家二级及以上博物馆捐赠工艺美术精品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举办个人作品专题展,经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八、加强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
(二十八)提升制造业服务支撑能力。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数字化转型能力平台建设运营。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智能制造研究平台建设运营。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维平台获得省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二十九)推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信息化服务、知识产权等服务。
(三十)提取“腾笼换鸟”经费。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制造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区按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计提0.5%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各区按照市级拨付资金金额1:1配套。
九、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2024年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政策涉及的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奖励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资金、智能制造研究平台建设资金、数字化转型能力平台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维平台考核奖励资金,工业设计大赛奖励资金、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资金、各类院校人才培养奖励、市政府质量奖、中小企业服务券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奖励资金按市、区各50%分担,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100%自行承担。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