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5898572(微信同号,添加请备注)

宜昌市宜都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宜都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宜都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宜昌市宜都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宜都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宜都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规〔2021〕3 号)、《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工发〔2021〕25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赋能制造”五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都办发〔2022〕2 号)要求,市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重点产业,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专项资金;指导市经商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经商局职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明确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要求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范围和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以先进制造业为导向,聚焦重点行业改造升级,支持工业企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高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加快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改造,加快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改造升级,不断提升生产装备和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支持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咨询诊断服务,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绿色化转型。支持企业围绕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高效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改造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动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建设绿色工厂。

(三)安全化提升。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新型实用装备、工艺和技术更新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鼓励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加大信息化技改投入,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集成改造,加强自动化控制、过程安全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全市工业企业(其中“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政策仅限规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和具体模式,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设备补贴、无偿奖补、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支持企业设备更新。

对企业实施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税收增量、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每年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 8%以内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补贴的,本专项不再支持。

(二)支持企业进规稳规。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工业企业,月度进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年度进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进规后连续两年入库税收增长 15%(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争创重大试点示范。

1.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注细分领域,聚焦主业,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已享受原隐形冠军政策的企业,实际兑现时扣除原已享受的奖励额度;对复核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 5 万元。

2.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提升企业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奖励 25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 AAA 级、AA 级、A 级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认证的二、三、四、五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平台、项目),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4.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对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军工三证之一,包含: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含国军标认证 GJB9001C)、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审查,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于上述同一类申报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补。

(四)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1.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对首次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2.支持船舶产业绿色智能化。对自主设计智能船型,且纳入国家绿色智能内河船型目录并实施建造的企业,按每个船型 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建造绿色智能船舶的企业,按每艘船舶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为绿色智能船舶提供“三电”系统的市内企业,按每艘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新建、改建的宜昌籍绿色动力船舶所有人,按照动力类型给予一定补贴,新建船舶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改建船舶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由财政出资建造的绿色智能船舶不在上述奖励和补贴范围内。

(五)“一事一议”重点补助。对于生产性设备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项目实施企业向市政府提交“一事一议”补助申请,市政府同意企业申请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 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产业转型类补贴、试点示范类补贴、“一事一议”的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产业转型类补贴和“一事一议”的支持。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无偿奖补,结余资金再用于“一事一议”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在宜都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合规,近 3 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在宜都市内实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三)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工业投资统计数据(军工企业不要求)。

(四)项目申报的其它要求由市经商局、市财政局在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经商局、财政局根据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每年适时组织开展 1 次集中申报工作。

(二)申报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初审、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经商局。市财政局、发改局、统计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经商局联合评审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三)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结余结转和信息公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经市经商局确认后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市经商局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经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完成验收工作。核查的内容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规;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项目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经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市经商局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商局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 427 号),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资金,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退回市财政局;同时,责令项目实施企业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或项目重复、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经商局应加强对技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日废止《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 号)中涉及“技改奖补”“两化融合”“隐形冠军”的政策,同日废止《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都办文〔2019〕13 号)中涉及“技改奖补”“隐形冠军”“两化融合”的政策。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
申请试用 在线咨询 申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