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2023年2月7日以大府规〔2023〕1号文公布,现修订后以大府规〔2024〕2号文重新公布)
一、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大英经开区)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创新层50万元、精选层80万元奖励,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的80%(含)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大英经开区)
(三)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含)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企业,按实际募集1年实际支付利息的3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大英经开区)
二、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含500万元),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大英经开区、县财政局)
(五)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次。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含新上环保设施及改造),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县水利局、大英生态环境局)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在我县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承担债务金额超5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承担费用的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县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大英经开区、县商务经合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大英生态环境局)
(七)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认证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次。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和工业生产服务领域项目,当年购置信息化设备(含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含),并列入县重点项目计划的,按信息化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八)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对首次成功进入全国500强、省100强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经科局、县工商联、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九)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评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对首次成功创建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当年复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三、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十)支持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创客中国”(创客天府)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省工业和信息化组织的技术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省级30万元)、30万元(省级20万元)、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对保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奖励4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双创中心)
(十一)打造提升高质量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成果产业化平台,按平台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我县优势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飞地研发基地,对新建的符合条件的飞地研发基地,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大英经开区、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十二)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或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新增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工业企业购买获得市外国内发明专利权,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按照转让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购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按照转让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件最高补助5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通过购买或许可,获得高校院所发明专利进行转化实施的,按照转让或许可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件最高补助5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工业企业开展专利托管,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且通过托管机构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的,按照托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对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杰出人才人选等领军人才,引进国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等高端人才,引进国家“四青”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创新人才,凡签订服务协议,且所在企业发放半年以上薪酬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品牌建设
(十四)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宁市遂州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名品”质量品牌的获证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定的主导单位、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被首次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知名专业展会,每次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双创中心)
(十六)鼓励平台开展非营利性服务。对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非营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六、附则
(十七)申报程序。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双创中心、大英经开区等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申报企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履约情况、用工、税收等进行综合审核,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各部门初审后报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对于国家和省当年新评选、认定的相应品牌或奖项等,可参照已有的相应奖补政策条款,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县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八)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注册、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成长性高、按《项目投资协议》按时开竣工、税收贡献的工业企业。
(十九)资金来源。县本级所需资金在年初预算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二十)“就高”奖励原则。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获国、省同一类型奖项认定,按照最高级别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不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只进行高级别差额奖励。
(二十一)施行日期。本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县经科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代县政府履行界定和解释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府发〔2019〕2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