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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导读: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为进一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快速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更高水平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要求,全面构建支撑高质.....

宁波市镇海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快速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更高水平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要求,全面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制造业产业体系,开创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建设新局面,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推进生产设备更新

1.加快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聚焦镇海区“122”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目标打造标志性产业链,支持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高技术、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最高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最高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

2.加快推动设备数字化改造。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0%、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已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20%,封顶不变。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3.加快推动数字化提质扩面。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20%、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最高30万元奖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获评首次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1000元/家、最高10万元奖励。

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发展。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市级企业大脑的,给予50万元奖励。

5.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4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6.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项目的,以及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政策不超过2个项目。

7.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对首次获评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或省级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8.做大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对新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提升制造业科技创新能力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市、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

10.实施技术创新专项。开展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11.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12.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和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学会在镇海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站的单位,首次认定给予5万元补助。

13.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每年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助,每个综合体以市级拨付资金总额为限。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定综合支持政策;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14.支持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运行。对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给予运营经费考核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奖励。

16.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若认定专业孵化器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17.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取得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立项通知书且通过鉴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引导企业技术人才培育。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卓越工程师培育,对上年度企业获得中级职称员工给予3000元/人的培育补助。

三、培育重点企业发展

19.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8万元、4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20.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包括“小升规”“月进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规下样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且正增长,根据市级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1.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2.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3.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20%-3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实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24.鼓励企业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25.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公布名单为准)采购制造业企业产品,对采购3家(含)以上非化工企业产品、单张发票金额大于1万元且年内采购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不能为关联企业。

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6.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对纳入战新企业名录且当年度战新产值占比超过90%,产值增长20%以上且为近3年最高的亿元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7.支持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创新。对获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28.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推进物流企业先行示范,对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给予区级购车资金补贴,并积极争取市级补贴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对建设并运营的农村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项目/站点,在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充电桩的设备铭牌功率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六、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9.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5万元奖励。

30.支持品牌服务指导站提档升级。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服务指导站及市三至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31.增强品牌能力建设。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的给予每家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6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修订项目减半奖励。标准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奖励)。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同一项目就高晋级补差奖励。新认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本条款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3.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七、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提升

34.支持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对新获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照市级补助50%的标准,给予第一权利人配套补助。

35.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奖励。本条款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36.支持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获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门类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7.5万元、2.5万元奖励。

37.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50%经费补助,最高8万元,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38.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 56005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9.支持知识产权平台与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基地,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新建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八、实施全域产业治理行动

40.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一至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数字化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41.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42.鼓励工业节水。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43.鼓励实施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44.鼓励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对年节能量大于等于100吨标煤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项目投资(实施)主体(单家用能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不超过200元/吨标煤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5.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落实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0.5%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推进工业用地盘活、园区提升、区块改造、企业(行业)整治、绿色制造、淘汰落后等腾笼换鸟重大项目,鼓励工业用地(企业)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

九、推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46.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向“三农”主体、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免收担保费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按其日均余额的1%给予业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激励补助;对确认为呆账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损失部分,由区财政进行一定风险代偿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7.优化民营小微主体融资服务。升级“慧谷创业贷”3.0版本,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完善产品续贷功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年期以内、300万元及以下、参照同期LPR定价的流动资金贷款,对提供优惠利率(低于同期LPR20个基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得利息额的最高30%给予风险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向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按年日均保证保险余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48.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单家企业累计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优惠利率(低于同期LPR30个基点)且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按所得利息额的最高30%给予补助,对科技贷款中提供担保的保险(担保)公司,按年日均保证保险(担保)余额的1%给予补助。

49.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统筹指导,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园区等主体建设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通过验收的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和普惠金融服务站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考核的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和普惠金融服务站分别给予每年15万元和2万元的日常运行补助。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数字化程度,着力推进普惠融资、咨询、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质效双升。

50.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每年度每家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总额达4亿元或惠及市场主体达20家为基数,对超过该基数的金融机构按年度质押登记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对于排名前3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若超过基数的金融机构少于3家,则按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51.强化人才保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提供“雄镇英才”放心创保险,涵盖创业保障险、核心成员意外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多重保障。

十、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

52.加大股权投资基金招引培育力度。吸引央企国企、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以及投行机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升级中的作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基金参与非上市(且未列入市区两级上市后备库)企业的股权投资(定向投资基金除外),对其首次到位不低于200万元的投资,按首次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公司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注册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和新注册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股东(合伙人)从持股平台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相关收益的,自申报年度起三年,按照不超过相关收益的5%给予奖励,每家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3..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4.鼓励公司实施再融资等活动。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外部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到宁波股交所挂牌融资,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者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有限公司,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55.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十二、附则

56.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除本政策规定可以申报多个项目之外的,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7.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贡献、申报资格限制等有关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8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按照申报资格限制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59.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镇政发〔2023〕34号)、《镇海区科技金融“科技贷”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发〔2022〕25号)、《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镇科〔2023〕18号)、《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21〕64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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