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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

台州市天台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 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公告第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发质量提升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发〔2023〕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1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智造篇)(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4号)要求,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2024-2026年期间,力争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GDP增速,限额上制造业投资稳步提升,规上工业企业总数达到280家以上,其中亿元上企业达到60家以上。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新注册成立且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的企业,按入统新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投资额不超过0.4%(母公司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视同其新注册控股子公司投入)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可叠加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25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或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 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升档补差额。可叠加享受“首次上规”政策)。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新核定的省级软件产品,按每件证书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10万元。

(二)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比8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100万元补助。

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大数据应用、云上企业、5G全连接工厂等省级试点(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8万元、12万元补助。

(三)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最高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未来工厂”试点名单、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分别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15%、20%给予补助,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

(四)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最高70万元奖励;获评省优秀行业产业大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产业大脑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已享受“省创建名单”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奖励)。平台通过省级认定并吸纳、服务企业20家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六)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最高可按数字化改造合同内实际费用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二、加快千百亿产业裂变跨越

(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的生产性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包括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不包括办公设备、模具以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直接投资额在不含税1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设备投资额不含税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最高可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4%给予补助。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项目设备、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产线和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及配套充电设施主要生产设备,最高可按6%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最高可按12%给予补助。本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依规按照其直接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20%、25%、3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30%;对亩均评价B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10%、15%、2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20%。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最高2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最高30%给予补助),项目累计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八)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对新列入(认定)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优智奖、创智奖)、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给予牵头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对当年评价认定为首台(套)装备产品、认定为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在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基础上,按国内、省内分别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当年标准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8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对获得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九)加大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新取得一级、二级相关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A类、B类承制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以上项目升档补差额。对新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相关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三、打造优质企业梯队

(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十一)推动“百强”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

(十二)推动达标晋级工程。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给企业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升档补差额),专项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对首次上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8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分别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再一次性增加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入园企业降本提效。对首次整体(或主体)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当年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的租金扶持。对亩均评价A、B类企业,分别可按最高10元/㎡、6元/㎡的月租金予以补助。此前已享受原政策补助(持续三年)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

(十四)推动名家战略。给评为民营工业“十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年度“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天台县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对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县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长江)商学院EMBA等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最高50%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

每年安排最高2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高管参加MBA、EMBA或高级研修班补助。“百强”企业选派副总以上高管参加学习且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学期结束后凭当年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不超过2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个名额。

经政府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

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经营管理研修班的,结业(结束)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项不超过4万元。当年新入统的小升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测的规下工业企业参加培训班学习,可享受培训费用年度1个项目、1个名额的全额补助。(本条各项涉及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十五)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对新取得标准地的项目,在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10%(如出让合同约定值较高的,以约定值为准)的基础上,再提升至150%、200%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亩、10万元/亩补助。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具体按照天台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对入选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无废工厂、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省新墙材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节水型企业、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

对并网年用蒸汽量在2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年购蒸汽量最高10元/吨,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对符合《天台县橡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要求,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按厂区内所有风机风量总和1万m3/h及以下、1-3万m3/h、3万m3/h及以上,2024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6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七)引导制造业平台创星升级。首次评定为3星级、4星级、5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首次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首次取得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

(十八)提升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水平。对新取得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每新增1项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企业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中药改良型新药、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1类(或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属于创新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取得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制剂、原料药、国内上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中药提取物备案号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九)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政府质量奖(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升档补差额);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政府质量提名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且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省级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二十)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7万元补助;对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2万元补助。对已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名称的修订标准,仅限补助一次。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标准化项目研究组(R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此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获得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补助。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对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控股企业)1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企业一次性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企业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最高50%给予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企业,按照1-5级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新认定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六、加强服务企业能力

(二十三)加强行业协会(产业平台)发展。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分别给予每次最高15万元、5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最高2万元补助。

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对已评定为1—2星级、3星级、4—5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B档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8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绩效评价A档的,经费补助在B档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0%。

(二十四)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在重要节点,为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或调试生产),因能源供需失衡造成公共保障企业非正常损失的,经评估核定后,按损失能源费总额给予公共保障企业一次性相应扶持。

每年安排最高5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按程序经公示后认可的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人才服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等服务。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二十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最高25万元资金,用于“粉尘涉爆企业涉粉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企业系统建设合同内实际产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80%补助,不超过3万元。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 万元、3万元、0.5万元补助。

七、附则

县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4000万元的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经年度申报审核后,拟兑现所需资金超出预算,根据具体政策条款按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本意见奖补扶持对象,适用于单一工业企业及从事经济活动相关的法人单位。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支持(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当年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D类企业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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